《辦法》強化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和產品準入的管理責任,明確合作機構準入審查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;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,對銷售渠道、銷售人員管理、產品展示、適當性管理、風險提示等作出具體規定;強化商業銀行在代銷產品存續期應盡的義務。
具體來看,《辦法》從合作機構的準入要求、退出機制、代銷協議的簽訂程序和內容、關聯交易管理、責任歸屬等方面強化了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。對于已經準入的合作機構,要求定期審查評估。對于實施退出的機構,要求做好存量產品客戶服務。
在代銷產品準入方面,《辦法》分類別規定了盡職調查要求。同時提出,商業銀行在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準入審查時,如該產品投向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、未上市企業股權、私募投資基金,或者聘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,商業銀行應當由代銷業務管理、風險管理、法律合規、金融消費者保護等部門進行綜合評估,并獲得本行高級管理層批準。
對于上述投向私募投資基金,或者聘請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代銷產品,辦法規定,商業銀行產品準入標準包括但不限于: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模合計不低于5億元、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合計不低于3億元,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不少于3年等。
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,近年來,商業銀行代銷業務快速發展,代銷產品數量和類型日益豐富,客戶覆蓋面日益廣泛。在相關監管制度不斷壓實金融產品發行人、管理人責任的基礎上,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作為代銷機構的義務。為此,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該辦法。
《辦法》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代理銷售全流程監測和管理機制,對宣傳資料、信息查詢、產品展示、適當性管理、銷售人員管理、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,包括應當針對同類產品制定一致的代銷產品展示規則,應當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,對老年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客群的銷售管理提出針對性要求,應當加強銷售人員資質和行為管理等。
另外,《辦法》規定,在代銷產品存續期內,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產品風險收益特征、風險評級變動情況、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,督促合作機構履行主動管理責任;督促合作機構按照規定披露代銷產品相關信息;持續加強客戶服務,客戶要求了解代銷產品相關信息的,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告知合作機構提供的產品相關信息,或者協助客戶向合作機構查詢相關信息。
對此,業內專家表示,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,是金融監管總局統籌推進防風險、強監管、促發展,切實提升監管實效的重要舉措。強化代銷業務監管,有利于督促商業銀行強化風險管理,持續提升合規經營水平,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。